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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障说明


龙呈国际旅游网 / 2010-05-21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单、批注、声明及其他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境外旅行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境外旅行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之烧烫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烧烫伤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烧烫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较严重的一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该次意外烧烫伤合并前次烧烫伤可领较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高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同时造成残疾及烧烫伤的,本公司仅给付两项保险金中较高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如果预定旅行结束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 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汇率结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境外】本条款下的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永久居住地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旅行】指为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的行为。 
【每次旅行】指为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开始,至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为止的期间。 
【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公司】指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它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最高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不少于8% 

100%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不少于20% 

10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特别告知(境外旅行险:普通游)

1、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超过10万元,其他地区不超过5万元,(保险公司规定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余各项医疗保障责任为随团其他成员各项保额的20%);
2、66周岁(含)-75周岁(含)之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随团其他成员保险金额的50%,并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10万元为限;
3、66周岁(含)-75周岁(含)之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及参加不适宜老年人的项目为除外责任;
4、76周岁及以上之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随团其他成员保险金额的25%,并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5万元为限; 

如下高风险项目为除外责任:
武术、摔跤、特技、自驾车
滑雪、滑索、滑水、潜水(深度不超过10米)
跳伞、蹦极、赛马、赛车、潜水(超过10米)、狩猎、探险、攀岩、滑翔、野营、野外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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